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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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墨西哥人口超过1亿人,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人力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聘用雇员时仍可能遇到最低工资待遇和福利、工作时间、如何与各级工会打交道等一系列问题。墨西哥《劳工法》是规范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人员聘用
《劳工法》规定,雇主有权以同工同酬及无性别歧视地自由选择劳工,联邦劳工法令禁止雇用14岁以下的劳工或向16岁以下劳工提供不适当的工作。当没有团体契约时,工作条件必须以书面订明,其内容必须包括工作地点、工时、薪资、休假日数及其他劳资双方应遵守的权利义务。雇主对劳工的受雇或解雇,必须向墨西哥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工住宅基金登记处备案。
依据联邦劳工法规定,雇员的工资及福利由劳资双方协商之后以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可分为两种类型:(1)集体合同,由工会与雇主之间达成协议。(2)个人合同,由员工与雇主之间达成协议。
(二)工会
按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20人以上即可自行组织工会,虽然联邦、州及地方有不同层级的工会组织,但并非从属关系,大型企业甚至有自身的工会组织。联邦一级的工会与企业签订的条约,地方工会可以不接受。劳工有罢工的权力,石化、矿业、教育、餐饮、纺织、娱乐、电力、报业及通讯业等行业工人约有90%为工会会员,工人工资的4%~6%为工会会费。
(三)外籍劳工聘雇规定
为了给墨西哥公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劳工法规定,公司员工中外籍员工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技术或专业人员原则上必须是墨西哥公民,如果该项工作没有合格的墨西哥人可雇用时,得雇用临时性的外国人充任。公司设立两年以上者,允许雇用外国人为主管,对于特殊性质的工作或技术人员则不受上述限制。所聘雇的外国人,必须负责培训墨西哥工人。
(四)最低薪资规定
由于墨西哥贫富差距较大,政府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制定了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每年对最低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各种专业技术员工分别制订最低薪资表。工人工资支付周期一般实行周薪制,薪期最长不超过两周。除基本工资外,雇主还需要支付各种税收、福利,比例约占基本工资的30%,这是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和政府的工资成本。早在1993年8月12日,在NAFTA的附属协议中,墨西哥总统就承诺接受美国的要求,保证未来随生产力的增长幅度,调高最低工资水平,加上墨西哥通货膨胀率长期高于拉美平均水平,企业员工的工资面临上涨的压力。
根据2004年1月1日墨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墨西哥全国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43.30比索/天。其中A区为45.24比索/天,包括下加州、南下加州、奇瓦瓦州部分地区、联邦区、格雷罗州部分地区、墨西哥州部分地区、索诺拉州部分地区、塔马乌利帕斯州部分地区、韦腊克鲁斯州部分地区,B区为43.73比索/天,包括哈利斯科州部分地区、新莱昂州部分地区、索诺拉州部分地区、塔马乌利帕斯州部分地区、韦腊克鲁斯州部分地区,C区为42.11比索/天,包括A区、B区未包括的其他州、市。2006年11月,墨西哥最低工资委员会对外宣布,墨西哥最低工资从2007年1月1日起上调3.9%。上涨后的最低工资从区域分布来看,分别是A区50.57比索/天;B区49比索/天;C区47.6比索/天,同时,墨西哥最低工资委员会拒绝了劳工代表提出的将三个最低工资地理区划统一的要求。
(五)工作时间
墨西哥劳工法规定,雇员工作时间为一周六天,每周工作48小时。一般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4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可经双方同意进行调整,一般日班为8小时,夜班为7小时。
工作满一年后雇员有6天的假期,此后每年增加两天,最多以12天为限。另外,员工可获得正常工资的25%为休假奖金。当公司解雇员工时,需付3个月最近工资作为遣散费。服务每满一年则多付20天的工资。若员工自动辞职,公司只须按比例支付休假奖金与年终奖金。但雇员如果已连续工作满15年,每增加一年需多付12天最近工资作为遣散费。
墨西哥工人每小时加班费视加班时间长短而定,一般为正常工资的两至三倍。每星期加班在9小时内付双倍工资(每天3小时、每星期3次),若加班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或于法定假日加班,则要支付正常工资3倍的报酬。
(六)其它福利
1.退休。工人在公司工作满15年而自愿退休者,退休奖金根据服务年限,每年给付12天薪资。
2.盈余分配(法定分红)。公司于经营一年以上者,应提取公司盈余10%,分配给所有员工。
3.社会保险。劳工及家庭享有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等,劳工可申请医药及手术补助。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75%,劳工负担25%。此项社会保险费用,每月缴付一次,系强制性质。
4.住宅基金。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舒适卫生的住宅,为履行此项义务,雇主必须提取工资5%金额为住宅基金(National Housing Fund, Infonavit),以使劳工能取得低息购房贷款。雇主提供贷款或租房子给劳工时,不能免除提取住宅基金的义务。
5.退休基金(SAR)。雇主必须按照员工薪资的2%,提存员工退休基金(SAR)。
6.培训。劳工享有职业培训机会,培训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7.劳动法强制规定雇主必须负担员工的社会保险、住宅基金和退休基金,以及员工休假奖金、年假和年终奖金所需的费用,这些福利金额平均约占员工薪资的30%。
(七)新社会福利法案
1997年7月1日,墨西哥开始实施新的社会福利法案,新法案最重要的部分是规定过去由政府部门IMSS管理的员工退休基金交由私人财务机构AFORES管理。除此之外,对雇主与员工应负担的社会福利金部分进行了一些修订。
1.员工根据联邦劳工法核准的加班收入,将不再列入计算社会福利给付的基准中。
2.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失业与老年保险给付,计算标准上限由墨西哥城基本工资的10倍,调高为基本工资的15倍。从1998年起,该上限逐年调升,一直到2007年时到达基本工资的25倍为止。
3.健康及生产保险有较大的变更。从1997年7月1日起,企业和员工保费负担比例,由薪资水平决定。员工薪资在墨西哥城基本工资3倍以下部分,雇主负担13.9%,员工无需负担保费;该项比例从1999年起每年增加0.65%,直到2008年雇主负担到20.4%为止;员工薪资在墨西哥城基本工资3倍以上部分,雇主负担超过部分的6%,员工负担超过部分的2%,这个比例从1999年起逐年减少0.49%,直到2008年雇主负担比例减到1.1%为止。员工负担部分从1999年起逐年减少0.16%,直到2008年减为0.4%为止。此外,补助员工丧失工作能力的保费,虽仍维持雇主和员工分别承担0.7%和0.25%的比重,但投保薪资上限已由墨西哥市场基本工资的10倍提高为25倍。
4.工作安全险,按工作性质有不同的费率,但雇主需负担的保费费率由原先薪资的0.34785%~10.035%,改为0.25%~15%。支付工作安全、健康、生产、丧失工作能力与生命、儿童照顾中心等各类社会福利保险期限由2个月减为1个月。
5.支付退休、失业及老年给付之社会福利保险金每2个月付给代办SAR的金融机构。
6.若雇主疏忽或延误缴纳社会福利费时,处罚应付金额70%~100%的罚款,若延误达12个月以上,或有意蒙骗,其逃避部分达应缴金额的25%以上者,并且还须按照逃税罪处以监禁。

墨西哥新社会福利法案所规定各种保险费应付费率

保险种类 付费依据标准 雇主负担(%) 员工负担(%)
健康及生产(员工薪资在基本工资3倍以下部分) 按墨西哥城基本工资 13.9% 无
健康及生产(员工薪资在基本工资3倍以上部分) 按墨西哥城基本工资 6% 2%
健康及生产(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助) 员工薪资 0.70% 0.25%
健康及生产(退休人员医疗补助) 员工薪资 0.15% 0.375%
丧失工作能力或生命 员工薪资 1.75% 0.625%
退休 员工薪资 2% 无
老年退休给付 员工薪资 3.15% 1.125%
儿童照顾中心及社会福利 员工薪资 1% 无
房屋 员工薪资 5% 无
资料来源:PROMEXICO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约定,墨西哥许可四类非墨籍北美居民短期入境,即商务访客、贸易商和投资者、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NAFTA的三个签约国承诺相互承认对方颁发的专业技术许可(如律师、医生和会计)。
对于雇用北美自由贸易区外的外籍劳工,墨西哥现有移民法提出诸多限制条件。《联邦移民法》第一部分规定,公司员工(包括技术人员和非技术人员)中,墨西哥人所占比例至少要达到90%。《联邦移民法》第三部分要求企业优先雇用墨西哥人,公司技术或专业人员原则上须为墨籍,只有内政部(Secretara de Gobernacin)国家移民局确认墨西哥人无以胜任的工作岗位,才可以雇用临时性的外国人充任。外国技术或专业人员所占比重最多不得超过10%,如聘任经理、董事或其他管理层人士,则无需占用该比例。设立两年以上的公司,才能雇用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所聘雇的外国人,准许其家属同住,但是受聘的外国人,必须负责训练墨西哥工人。不过,《联邦移民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指出特殊性质的工作或技术人员不受上述限制,美墨边境企业的人事安排也可豁免于上述规定。
允许从事的工作需载明于FM3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