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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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关税制度。
《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是墨西哥关税制度的基础。1982年颁布的《海关法》规定,凡从事外贸业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缴纳外贸税。海关法还规定了各种外贸业务“不论其来源地或输往地”必须缴纳不同的税款。普通税根据《进口普通税分类表》征收从价税。《进口普通税分类表》的分类依据是布鲁塞尔关税理事会制定的《统一关税商品分类》。
墨西哥对进口商品征收7种从价关税率,即0%、5%、10%、15%、20%、35%和45%。但有10项产品(糖类、含糖超过90%的可可以及糖浆等)适用从量税率,45项产品适用混和税率(如浓缩牛奶、水果、精制食品和果汁产品等)。同时,墨西哥的进口关税还可分为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墨西哥关税减免清单中所列产品经常会有调整。总统具有修改关税税率的权力。税率变化情况通过总统法令的形式刊登在《官方公报》上。墨西哥国内不生产的商品,可免税从拉美一体化协会(ALADI)成员国进口。
墨西哥《海关法》规定,进口商除了要缴纳进口税外,还需在完税金额的基础上再缴纳15%的增值税和0.8%的海关手续费。若进口商运抵墨西哥的实际进口商品超过商业发票所注明的进口量的10%,或者属于商业发票未列的商品,海关可将这些商品作为违禁品予以没收,同时对进口商处以罚款。
墨西哥实行进出口关税配额制度。经济部根据1993年《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所确立的机制发放关税配额。根据这些规定,关税配额必须通过以下途径发放:公开招标;由墨西哥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方式;或者经济部设立的被证明为合理的程序。大多数的农产品配额针对于一些特定国家。除农产品外的其他产品只要获得配额证书,就可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自1993年以来,墨西哥在不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对高粱、大豆、红花种子征收季节性关税。例如,若在每年12月16日至5月15日期间进口高粱,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进口大豆,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口红花种子等货物,则可免交关税。
1985年以前,墨西哥的最高进口税为100%,平均关税为75%,同时所有进口商品都需申请许可证。1986年以后,由于加入了关贸总协定,最高关税和平均关税分别降为50%和42%,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占海关税则号总数的比例则降至7%。1987年12月,政府把最高关税大幅降至20%。1995年墨爆发金融危机后,塞迪略政府从1996年起又把最高关税升至45%(服装类),同时把关税税率分为上述的7个档次。

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
《对外贸易法》第二章对进出口限制作了详细规定。目前,墨西哥根据《对外贸易法》,基于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共利益等原因,对17种不同税则号的产品以及相关来源国的产品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这些货物为:大麻(印度麻)及大麻制剂、吸食类药剂、硫酸鉈、双乙酰吗啡、谷氨酸(味精)类产品等。此外,还禁止进口或出口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规定的许多产品。到2001年,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国内产业保护的目的,墨西哥对以下产品采取进口限制,包括:武器、石油化工产品、发动机、某些重要机械、汽车、旧轮胎、旧机器、旧衣服、旧办公用品。此外,这种限制也适用于优惠条件的进口、基于边境区域的特殊政策下的进口,特别是对于食品的进口。进口许可证由经济部签发。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7~25条的规定,进口许可证必须标明产品数量、价值,并且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对于旧汽车、旧机器的进口,经济部只有在没有国内产品替代的前提下,才签发进口许可证。另外,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为了保证进口许可的透明度,涉及进口许可的产品关税税则号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告。
另外,涉及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活牲畜、石油化工产品、放射性产品、濒危动物的皮革和肉等。

技术规则、标准化和动植物检验检疫。
墨西哥于1992年制定了《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该法于1997年和199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并于1999年颁布了《计量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是墨西哥技术评估和标准化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墨西哥技术标准化分类的内容和技术规则评定程序。墨西哥有关技术标准方面的条例分为三类:技术规则、标准和参考标准。其中,参考标准是根据政府采购规则由联邦机构在购买货物和服务时适用的。
根据《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在可能发生非法损害的紧急情况下,技术规则代理机构可以获授权发布紧急技术规则,以防止进口此类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这种紧急技术规则的适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连续使用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第二次适用前,有关该技术规则适用效果的报告必须提交给经济部。此外,《计量和标准化法》还规定,技术规则、标准和参考标准应该自生效起,每隔五年审议一次,审议的结果应当通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秘书处。如果没有通报,该规则则被中止适用,并由代理机构将该情况在官方刊物上公布。
墨西哥技术规则有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之分。强制性标准(NOM)又称为墨西哥官方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治欺诈行为而对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建立的。自愿性标准又称“墨西哥标准”(NMX),主要用于指导消费者、生产者以及作为改善质量的工具。墨西哥标准体系由6家全国性私人单位和9个政府部门(经济部、农业部、通讯交通部、能源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劳动部、旅游部和社会发展部)组成。“墨西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协调标准实施,并通过标准化年度计划。该委员会也是墨西哥负责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机构,它代表墨西哥科研、工业、贸易和消费者在标准化方面的利益。“墨西哥标准”部分或全部与国际标准的相符率约为65%。“墨西哥标准”每项初步方案都要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公众在60天之内可以提出质疑,“终审标准”也应在“官方日报”公布。
除《计量和标准化法》外,墨西哥动植物卫生检疫法律框架还包括以下一些法律:1994年制定的《联邦植物保护法》;以及1999年制定的《产品服务卫生控制条例》;2000年修订的《联邦动物卫生法》;2001年农业农村发展渔业食品部修订的国内法规。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法规涉及用于防止疾病传入的措施。现在,墨西哥动植物检疫的措施基本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的有关规定。

原产地规则。
墨西哥外贸法律制度中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法实施法规》中;二是在墨西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协定中。鉴于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较强,并且各国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墨西哥在国内立法中仅对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的判定和操作程序则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基于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
目前,墨西哥原产地规则包括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类。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与墨西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一个特别的原产地区域。这种原产地规则,遵循“充分加工和生产”原则,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关税税则号变更、地域生产附加值以及加工工序。在墨西哥,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进口产品,必须签发原产地证明。这种原产地认证的机制,根据不同的双边协议而有所不同。墨西哥与许多国家的双边协议(如:玻利维亚、智利、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尼加拉瓜)规定,出口商应当提供由非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认定证明。而在墨西哥与哥伦比亚、欧盟、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协议中则规定,原产地证明的认证机构应当是出口国家的相关政府部门(如墨西哥的经济部)。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原产地规定中,凡产品完全在此贸易区内生产的皆为NAFTA产品,但如能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也可视为NAFTA产品:(1)进口的材料经过转变而致使产品的关税分类有所改变;(2)货物在北美地区制造,但使用了地区以外的一种或数种材料组合,而成品并没有改变关税分类,但货品在区内的自制率达60%(以交易价格FOB计),或50%(以原料进口净成本计)者;(3)区域外原材料成本不超过成品价格的7%。除此之外,纺织品与汽车另有特殊原产地及自制率规定。
而另一套则是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针对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产品。玩具、鞋类产品、纺织品、服装、化工产品、自行车、电机设备、手工工具、管道安装配件和萤石产品进入墨西哥时,出口商如不提供原产地证明,将被征收从52%到1105%不等的反倾销税。上述产品出口额不超过1000美元时则不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提交原产地证明时,必须另附一份由商会所提供的书面担保,通常的方式是将由商会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复印件附在原产地证明上。

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墨西哥的贸易保障和贸易救济的相关规定主要由下列法律和法规组成:墨西哥宪法第131条;1993年《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WTO《保障措施协定》,《海关法》及其相关条例,《普通进口货物税收法》及其相关条例;《建立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及其反补贴税证明的协议》。此外,墨西哥签署的各种地区或双边协定中也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规定。墨西哥政府表示,如果《对外贸易法》和WTO协议有冲突或有遗漏规定,则优先适用WTO协议。
与此同时,墨西哥政府一贯认为,在双边贸易协议,特别是在自由贸易协议中应含有保障措施条款,目的是当墨西哥国内产业由于进口增长而认为自己受到损害且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整时,它可以依据有关法规以及双方协议中的规定,暂时实施保障措施。例如墨西哥参加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承认两类保障措施:一种是多边或全球的(针对原产于NAFTA成员和其他当事方的进口货物),另一种是双边的(针对产于NAFTA成员的进口货物造成损害的情况)。NAFTA要求其成员方互相免除适用全球范围的保障措施,但一方的出口货物占另一方总进口的相当大的比例,并引起了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情况除外。另外,墨西哥根据WTO《农业协定》中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对294个8位数税则号的产品做出了保留,墨西哥有权对这些产品征收附加关税。
《对外贸易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一套贸易防御体制,以反对倾销性和补贴性进口,确保墨西哥生产商和境外出口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为此,墨西哥政府制定了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制裁和抵消性措施的具体程序,也规定了产业损害调查的具体程序。
经济部负责实施反倾销和产业安全调查,决定所需采取的保障措施。经济部在公布最终决定前,需征求对外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对外贸易委员会由外交部、财政部、社会发展部、农业部、经济部、卫生部、中央银行、联邦竞争委员会等部门组成,它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反倾销税提出修改的建议,财政部负责征收反倾销税。
1991年,墨西哥成立了国际贸易惯例局。这是一个相当于副部级机构,隶属于经济部。它由多学科资深专家组成,下设5个部和2个办公室,分别是法律技术部、倾销和补贴调查部、损害和保障部、会计和财务分析部、国际司法程序部和信息披露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5个部门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有序地处理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墨西哥国际贸易惯例局已颁布的主要保障手册有:解决纠纷的机制、倾销、损害程度的确定及其原因、保障措施、补贴和如何为墨西哥出口企业服务等。
因受到进口增长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企业,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保障措施申请。申请者必须是合法组织起来的,其产品份额至少要占同类产品总量的25%。但在墨西哥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也有高于这个比例的规定。
当申请人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以下信息:申请者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的份额、销售量和销售额;近3年国内同类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同类产品国内消费情况;申请者企业财政情况;同类产品企业倒闭情况;企业亏损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和投资情况等。另外,申请者还要提交本产业竞争能力的分析报告,以及如何提高竞争力的改造方案。
根据墨西哥外贸法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程序,第二种是特殊情况的调查程序。正常程序:从接受申请之日算起的30天之内,经济部应当明确接受申请还是拒绝申请,并且要在墨西哥“官方日报”上公布相关决定。一旦明确接受调查,经济部应在公布之日起30天之内,通知有关方面提供证据,同时公布公共听证会的具体时间。从公布调查结果的第二天开始的260天之内,墨西哥总统将决定是否实施保障措施。特殊情况程序:是指因进口的同类产品对墨西哥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联邦政府可以在公布调查日期的第二天算起的20天之内,采取预防保障措施。
墨西哥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依据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企业,调整其竞争能力所需时间而定。在墨西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墨西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规定了最长实施期限。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中,实施保障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8年。在双边贸易协议中,保障措施的最长期限为3年。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对某些产品可以延长1年。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
墨西哥动植物卫生检疫法律框架包括以下法律:1994年制定的《联邦植物保护法》;以及1999年制定的《产品服务卫生控制条例》;2000年修订的《联邦动物卫生法》;2001年农业农村发展渔业食品部修订的国内法规。另外,还有一些技术法规涉及用于防止疾病传入的措施。现在,墨西哥动植物检疫的措施基本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的有关规定。
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因商品种类而有不同要求与规定,如对某商品进口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则可参阅墨西哥官方标准,该标准对进口植物及其产品和下游产品的一般要求作了规定。
动植物产品进口,需向入境海关的农牧卫生检验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技术检查程序,以证明入境产品的有关条件符合墨西哥官方标准和农业部要求。
对野生动植物、林业产品与下游产品的进出口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也有相应要求与规定。
目前,动物产品、农牧产品、食品、肉类的进口都需要接受动植物检验检疫。出口商应向墨动植物主管部门提交出口国主管政府部门签发的卫生认证原件,该原件必须注明产品的原产国;产品原料来源于健康动物;产品适合人类消费等。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墨西哥海关管理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和《对外贸易法》等。
为鼓励出口,对主要产品的出口,墨西哥基本都免除出口关税。
进口的主要产品方面,如产品原产国与墨西哥签有自贸协定,基本为零关税进口,其他国家则征收一定数额的关税。主要进口产品关税如下:

产品 关税
除了税号为2710.11.03的汽油 0
容量介于1500-3000立方厘米间的汽缸 0
容量在3000立方厘米以上的汽缸 50%
具有接收功能的移动发射设备(特定运营频率) 15%
税号为8528.59.01、8528.59.02、8528.96.01等的组装平面荧幕 O
瓦斯油、柴油机油等及其混合物 7%
天然气 0
调制电路 0
内存卡等部分电子产品 0
重量低于10公斤的手提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0
黄玉米 0
除税号为8544.49.01和8544.49.03外的铜制品、铝制品或其合金 10%
除税号3923.10.02外的盒子、抽屉、笼子及类似商品 20%